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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2-09 16:21    发布者:安监总人事    浏览量:219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以下简称电工作业证)。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有利于确保生产安全、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有利于保障相关企业人员权益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对电工作业目录,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实操考试标准和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以下统称大纲标准 ),以及考试题库等进行了制(修)订,现就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工作业目录

为保障电力系统、电力建设施工、社会用电和进网作业电工人身安全,将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6个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见附件1)。

二、大纲标准

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大纲标准保持不变。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等4个操作项目大纲标准(分项目,见附件2、3)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修)订,电工作业证考核发放工作按照新颁布的大纲标准执行。

三、考试题库

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考试题库保持不变。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等4个操作项目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按照调整后的电工作业目录及大纲标准进行修改,并通过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签发,各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做好题库更新工作。

四、考核管理

电工作业证按照电工作业目录单独考核,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

五、证书管理

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工进网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持证人员重复考试取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换发电工作业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可在 2018年6月30日前向从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电工进网证失效。

六、考试点管理

为保障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过渡,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衔接,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的现有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见附件4),先统筹纳入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统一管理,继续承担考试任务。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根据新修订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等要求,对原承担电工作业的考试点进行验收,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承担有关考试任务。

七、证书查询

电工进网证信息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查询系统,查询方法为: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政务大厅——查询服务”栏,点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进入查询系统进行查询。通过系统查询的打印件可作为复审证明材料。

八、有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新的电工作业目录和大纲标准执行,不得超越目录范围增设或变相增设操作项目,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规定做好考核发证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做好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究、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依法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有关规定。

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联系电话:010-64463082)和总局西安电专(联系电话:010-64464799)。

附件:1.特种作业(电工)目录对照表

   2.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分项目)

   3.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和实操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分项目)

   4.国家能源局认定的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