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工作需要的,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其他每届任期三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活跃、成绩显著的团的基层组织,上级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五四红旗团组织称号。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共青团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符合群团组织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团干部队伍。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扬理想旗帜,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努力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严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带头直接联系青年,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拓宽干部来源渠道,注重在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锻炼干部;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突出政治培训,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的政治学校;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监督和问责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
第八章 团旗、团徽、团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团旗、团徽、团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象征和标志。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团旗、团徽、团歌。
第九章 团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经费和团的工作经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共青团要履行好全团带队政治责任,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四十四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